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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6號原 告 趙德旺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被 告 趙孟賢訴訟代理人 谷逸晨律師

李永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1,293 元,惟查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示,於相近時間同地段類似條件之房地,其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8 萬4,000 元(含土地及建物,見本院卷第3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0 萬1,880 元(即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含土地及建物)為據(計算式:總面積94.07 平方公尺×8 萬4,000 元/ 平方公尺=790 萬1,8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 萬9,309 元,原告僅繳納4 萬1,293 元,尚不足3萬8,016 元,限原告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前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