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 告 徐英鳳賢被 告 黃建雄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550元。惟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為(一)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
7 年4 月30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抵押債權不存在(收件登記字號:北中登字第069130號)及於同年5 月4 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30
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抵押權不存在(收件登記字號:北中登字第073220號);並請求確認被告在上開不動產上以
107 年5 月3 日107 北中第登字第73230 號,於107 年5 月
4 日對於原告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所為之預告登記不存在。
(二)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與預告登記。(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備位聲明為(一)原告在給付被告欠款金額之時,被告應同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 年4 月30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600萬元之最高抵押權(收件登記字號:北中登字第069130號)及於同年5 月4 日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抵押權不存在(收件登記字號:北中登字第073220號),並塗銷上開不動產上以107 年5 月3 日北中登字第073220號,於107 年5 月4 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核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原告就此部分聲明所受之最大利益,係回復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原狀,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斷,如系爭不動產價額低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時,則應以不動產價額為準。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擔保債權分別為600 萬元及300 萬元,合計900萬元,有系爭房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又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為117,000 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為憑,以系爭房屋總面積83.89 平方公尺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815,130 元(計算式:117,000 元×83.89 ㎡=9,815,130 元),高於系爭房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900 萬元,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900 萬元。另原告上開備位聲明,核與先位聲明部分係選擇關係,且訴訟標的價額亦與先位聲明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先位聲明部分為據即為已足。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5,550,尚應補繳裁判費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
┌─────────────────────────────────────┐│土地標示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範圍││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1│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1,616.30 │10000 分││ │ │ │ │ │ │ │ │之166 │├─┼───┼────┼───┼──┼─────┼─┼──────┼────┤│2│新北市○○○區 ○○○段│ │0000-0000 │ │50.74 │10000 分││ │ │ │ │ │ │ │ │之166 │├─┴───┴────┴───┴──┴─────┴─┴──────┴────┤│建物標示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 ││ │ │ │ │ │積 │ │├──┼───┼───────┼─────┼─────┼─────┼────┤│1 │02400 │新北市中和區大│樓鋼筋混凝│2 層:83.89│陽台:9.9 │全部 ││ │-000 │華段0000-0000 │土造 │合計:83.89│ │ ││ │ │、0000-0000 地│ │ │ │ ││ │ │號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 │平路259 巷38號│ │ │ │ ││ │ │2 樓 │ │ │ │ │├──┼───┴───────┴─────┴─────┴─────┴────┤│備註│共有部分:大華段00000-000 建號,11.3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