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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原 告 簡安宏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複 代理 人 鍾佩君律師被 告 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月惠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魏琬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