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 告 林劉貴梅
張燕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邱玉香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 告 林劉貴梅
張燕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邱玉香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