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被 告 吳淑雲訴訟代理人 鍾永淼被 告 游智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