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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文傑即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232號請求返還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返還酬金等
裁判日期: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