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2號上 訴 人 江毅南
羅素真被 上 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2,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