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被 告 鄭政雄

鄭麗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抗字第439 號裁定參照)。另第2 項所指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38 號裁定參照)。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復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鄭政雄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訴外人泰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津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240 萬元為最高限額,與泰津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嗣因泰津公司向原告借款200 萬元後,卻未依約履行還款,且已屆清償期,並經原告向其催討積欠之168 萬3,986 元本金、利息、違約金後仍未清償,故被告鄭政雄自應依約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鄭政雄明知其對原告尚有上開債務未清償,竟於108 年1 月14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予被告鄭麗琴,致使被告鄭政雄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清償對原告所負債務,並使原告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被告2 人所為信託登記行為,顯係為避免被告鄭政雄之財產遭受原告強制執行所為之脫產行為,有害於原告債權,原告爰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

244 條第4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鄭政雄、鄭麗琴就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1 月10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8 年1 月1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1 月14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鄭政雄所有。是依其主張係以被告間所為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已害及原告對於被告鄭政雄之債權,而訴請撤銷上開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鄭政雄所有等語,足見本件係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於新北市汐止區,自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況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鄭政雄、鄭麗琴之住所地亦均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該等住所地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揆諸前揭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至原告起訴狀所稱雙方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其所引用之保證書、授信總約定約內容(見本院卷第18頁、第32頁),其上記載之管轄法院均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原告此部分所述,顯有錯誤,又此部分約定與前揭專屬管轄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新北市 │汐止區 │北山 │ │514 │5108.89 │10000 分之42│└─┴────┴────┴───┴───┴───┴───────┴──────┘┌─┬───┬───────┬───┬──────────────┬────┐│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權利 ││ │建 號│--------------│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1 │1823 │新北市汐止區北│鋼筋混│第五層:84.99 │陽台:9.97│全部 ││ │ │山段514地號 │凝土造│ │花台:3.09│ ││ │ │------------- │12層樓│ │雨遮:6.53│ ││ │ │新北市汐止區康│房 │ │ │ ││ │ │寧街141 巷22弄│ │ │ │ ││ │ │1 號5樓 │ │ │ │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