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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9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呂孔賜蕃謀宗祠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被 上 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呂萬春法定代理人 呂學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309號確認派下權代表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