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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66號原 告 許錦榮被 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被 告 鍾依陵

林峻岳林咨辰林錦坤林友寬許耀仁董裕琪林怡宏林辰輔林楷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