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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92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5 日108 年度補字第918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法 官 王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