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進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唐榮等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450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