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秀巒
李珮甄李俊賢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金蓮
王金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544號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