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號原 告 黃素真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被 告 蔡寶珠
陳秀榮前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被 告 魏郡杉
張靜宜魏子恆前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成東律師被 告 何智崑兼訴訟代理人 何君儀被 告 黃秋祝訴訟代理人 黃秋燕被 告 廖敏男訴訟代理人 廖惠華被 告 林秀滿 新北市○○區○○路○○○巷○○○○號
辛麗卿梁智雄周詠甄陳依婷周盈杉周仕堂朱錦陳奕如王凱儷范荷甄游彩鳳陳文嘉詹秋萍 新北市○○區○○路○○○巷○○號胡秋玉胡雅真陳宜汝劉昌杰林惠卿鄭元富廖緁汝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戴清珠劉維蘊 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孫陳秋滿甘芃芝梁智傑苑雅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編號一至三之記載,應依序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編號一至三之記載。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6、合計及原告應分擔訴訟費用總比例」、「附表五第十項」部分之記載,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三(更正後)」、「附表四(更正後)」、「附表五(更正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
┌───┬─────────────┬─────────────┐│編 號│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 一 │主文欄:第3 頁第8行關於「 │「89,632元」 ││ │102,204元」之記載 │ │├───┼─────────────┼─────────────┤│ 二 │事實及理由欄:第12頁第27行│張靜宜、魏子恆、苑雅羚、陳││ │關於被告之記載 │秀榮、胡秋玉(新光人壽部分││ │ │) │├───┼─────────────┼─────────────┤│ 三 │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第10行│被告胡秋玉(元大人壽部分)││ │、第30行及第31行;第15頁第│ ││ │3 行、第11行關於被告胡秋玉│ ││ │之紀載 │ │└───┴─────────────┴─────────────┘附表三(更正後):
┌──┬────┬─────┬──────┬─────┬─────┬─────┐│編號│被告姓名│理賠人姓名│保險公司 │ 給付金額 │本利總金額│內部分擔額││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1 │胡秋玉 │胡秋玉 │元大人壽 │19,880元 │112,040元 │89,632元 ││ │ ├─────┼──────┼─────┤ │ ││ │ │胡秋玉 │元大人壽 │25,270元 │ │ ││ │ ├─────┼──────┼─────┤ │ ││ │ │胡秋玉 │元大人壽 │25,790元 │ │ ││ │ ├─────┼──────┼─────┤ │ ││ │ │莊依瑄 │元大人壽 │17,940元 │ │ ││ │ ├─────┼──────┼─────┤ │ ││ │ │莊依瑄 │元大人壽 │23,160元 │ │ │└──┴────┴─────┴──────┴─────┴─────┴─────┘附表四(更正後):
┌──┬─────┬───────────┬───────────┐│編號│ 被告姓名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 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 │├──┼─────┼───────────┼───────────┤│ 6 │ 胡秋玉 │89,632元 │ 100分之4 │├──┼─────┼───────────┴───────────┤│ │ 合計 │496,800 │├──┴─────┼───────────────────────┤│原告應分擔訴訟費│計算式:(請求總金額2,163,556 元-496,800 元)││用總比例 │÷2,163,556元=77% │└────────┴───────────────────────┘附表五(更正後):
┌────┬────────┬──────────┐│訴之聲明│原告假執行擔保之│被告免為假執行擔保之││ │金額(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第十項 │29,877元 │胡秋玉 │89,6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