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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元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素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209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可稽(本院卷第211 頁至第217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