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7號原 告 黃國珍被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鴻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
9 年2 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3 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4 月9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