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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育君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胡佩純

王琮傑王鈺珺王思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3 月19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67,5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日期: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