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鄭余祥法定代理人 樂姵岑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複 代理人 李彥鋒律師
楊培煜律師被 告 鄭宜榛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鄒易池律師洪鈴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1月7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 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