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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1號原 告 陶鳳弟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被 告 里昂哈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