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8號原 告 北大路面機械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吳雨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共同塗銷動產擔保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 萬元(即以原證8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所載之購買價款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
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