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3號抗 告 人 黃健治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相 對 人 蔡力行
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8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書記官 尤秋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