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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3號聲 請 人 黃健治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相 對 人 蔡力行

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判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係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

108 年度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聲請更正,惟觀諸原裁定所載內容,並無所謂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依前開說明,難認原裁定有何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故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