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17號原 告 林麗娟
詹雅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被 告 東方明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昌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主張為:㈠確認東方明珠公寓大廈於民國108 年5 月18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第10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不成立;㈡確認東方明珠公寓大廈第
1 屆至第8 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均無效。備位主張為:㈠東方明珠公寓大廈於108 年5 月18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第10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應予撤銷;㈡東方明珠公寓大廈第1屆至第8 屆管理委員選舉之決議應予撤銷,則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或撤銷共九項會議決議(計算式:1 +8 =9 )。經核原告前開先位、備位聲明,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之情形,僅依價額最高之聲明核定之。而上開先備位聲明均屬因財產權涉訟,但不能核定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核定為1,48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9 =1,485 萬元),故僅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4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6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12萬5,
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