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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原 告 黃宋宙(即林嘉圖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黃双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另原告訴狀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日期: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