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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66號原 告 林麗娟被 告 李智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系爭交通事故和解書,最終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書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