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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7號原 告 林美志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王邦圓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