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3號上 訴 人 張建雄送達代收人 許麗紅律師被上訴 人 台日美術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吉裕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訴字第583號撤銷理事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