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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王德貴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被 告 陳炳宏

黃政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被 告 鍏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進成被 告 日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冬潗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陳炳宏、日隆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炳宏、日隆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陳炳宏、黃政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另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撤回對唐進成即鍏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鍏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伯耕即日隆有限公司〔下稱日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起訴);嗣於訴狀送達後追加鍏進公司、日隆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0萬元。經核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炳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承租新北市○○區○○○路○○○○號廠房(下稱系爭10

之7號廠房),而鄰屋新北市泰山區磚雅厝10之8號廠房(下稱系爭10之8號廠房)則由被告鍏進公司承租。

㈡因被告鍏進公司欲遷廠,延請被告日隆公司施作拆遷廠房工

程,被告日隆公司就其中之拆除天車工程(下稱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指派員工即被告陳炳宏、黃政議於106年2月7日使用乙炔切割器施作,豈料被告陳炳宏、黃政議使用乙炔切割器拆除天車時,產生高溫熱能,傳導至系爭10之7號廠房,引發火災(下稱系爭火災),燒燬原告置放在系爭10之7號廠房、推估價值計300萬元之財物(詳如附表所示)。

㈢被告陳炳宏、黃政議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時,未知會左鄰

右舍使原告得以預防,亦未遵守安全法規使用防火毯、申請施工許可,引發系爭火災並造成原告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而被告日隆公司為被告陳炳宏、黃政議之僱用人(至少客觀上足使他人認被告陳炳宏、黃政議係受被告日隆公司使用並受其監督),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負責。至被告鍏進公司雖為定作人,但其自身承作機器切割相關業務,具有該方面專業知識,竟未指示被告日隆公司應妥善施作,存有不為指示之過失,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另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勞心勞力、花費時間成本,被告亦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㈤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0萬元。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陳炳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黃政議辯稱:

⒈被告黃政議係被告日隆公司退休員工(103年9月19日退休

),以點工方式、每日1,500元之報酬,承攬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中有關倒垃圾、買便當等打雜工作,亦即擔任被告陳炳宏之助手。

⒉被告黃政議與陳炳宏於施工現場已攜帶滅火器、水桶等防

火工具,已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標準,進行簡易防護措施,並未違反注意義務。實則,被告黃政議僅有參與場地清潔、買便當等打雜之事務作業,非真正創造或有能力控制乙炔切割器作業危險之人,不能認被告黃政議有實施火災防護之積極作業義務。

⒊另原告所列受損物品未必均放置系爭10之7號廠房,且與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所載燒燬物品內容不一致。縱有,亦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扣除折舊。

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日隆公司辯稱:

⒈被告日隆公司係將系爭天車拆除工程轉包予被告陳炳宏次

承攬施作,再指派退休員工即被告黃政議至現場擔任被告陳炳宏之助手、照看現場收拾垃圾,故被告日隆公司並非被告陳炳宏、黃政議之僱用人。

⒉被告日隆公司曾多次轉包類似工程予被告陳炳宏,瞭解被

告陳炳宏有能力完成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是被告日隆公司選任被告陳炳宏並無過失。另被告日隆公司固要求被告陳炳宏須依公司規定攜帶滅火器、水桶等防火工具至施工現場,提醒被告陳炳宏應遵守火災防制法令及施工規範,然被告陳炳宏仍有完全施工之自主性,可獨立施作切割及拆遷工作,並指揮分派被告黃政議清掃現場,是被告日隆公司對被告陳炳宏之拆遷工作未有指揮監督權限。

⒊又被告陳炳宏、黃政議於現場備有滅火器、裝水水桶,其

等就系爭火災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而系爭火災現場附近均為鐵皮屋廠房,平時少有人出入,主觀上難以預見切割作業相對位置之系爭10之7號廠房夾層東南側樓梯上方平台會有堆放大量易燃紙類之情形,是被告陳炳宏、黃政議並無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至於原告所指必須使用防火毯、申請許可及設立警告標示通知左鄰右舍等事項,均非法令所要求之必要防護措施。

⒋退步言,縱認被告日隆公司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

承租系爭10之7號廠房係為堆放先前所經營之保德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保德公司)之機械用品零件,然保德公司業於90年9月25日解散,是該等物品價值顯然大幅貶損甚至無殘值可言。況且,原告所列損失物品購置時間均在100年7、8月之後,甚至在103、104、105、106年間添置,與保德公司解散時間相隔甚久,價值更高達數百萬元,以原告自陳結束保德公司營業後成為一般上班族之身分,顯不合理。

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鍏進公司辯稱:

⒈被告鍏進公司係經營塑膠模具加工,無拆遷廠房之業務及

技術能力,因此向專營拆遷工程之被告日隆公司定作遷廠工程,已盡相當義務篩選有經驗施作之承攬人,且無為指示之義務,定作或指示均無過失。

⒉又法律並未要求定作人於實施承攬工作前,必須通告左鄰

右舍,被告鍏進公司既已將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交由被告日隆公司承攬施作,依民法第189條前段規定,無須就系爭火災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85至86、418頁;另被告陳炳宏就下列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3至25、35頁):

㈠原告係系爭10之7號廠房之承租人;唐進成係系爭10之8號廠房之承租人,二廠房相鄰並共用鐵皮牆面。

㈡唐進成原在系爭10之8號廠房經營被告鍏進公司,因遷廠需求,延請被告日隆公司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

㈢黃伯耕為被告日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冬潗之子,實際負責被

告日隆公司業務,並將系爭天車拆除工程轉包予被告陳炳宏。

㈣系爭天車拆除工程實際由被告陳炳宏及其助手即被告黃政議施作。

㈤被告陳炳宏、黃政議於106年2月7日上午9時許,前往系爭10

之8號廠房處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因其等使用乙炔切割器拆除鐵製天車時產生高溫熱能,藉由共用鐵皮牆面傳導至系爭10之7號廠房東南側樓梯上方平台之紙類物品,而引發系爭火災。

㈥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調查,系爭火災起火處為「系爭10之7

號廠房夾層東南側樓梯上方平台」、起火原因為「系爭10之8號廠房施工不慎引燃之可能性較高」。

㈦原告放置在系爭10之7號廠房之物品,因系爭火災而部分燒燬。

㈧原告對被告陳炳宏、黃政議提出涉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失火

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等罪嫌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續字第480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42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㈨原告對黃伯耕、唐進成提出涉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失火燒燬

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嫌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36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㈩被告未知會原告將進行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亦未告知施作工法(包括將使用乙炔切割器拆除鐵製天車)。

被告陳炳宏、黃政議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時,僅攜帶滅火

器、裝水塑膠桶,但未使用防火毯、未申請許可及設立警告標示,亦未受過勞工安全衛生等訓練。

四、爭執事項:㈠被告陳炳宏就系爭火災之發生,有無過失?㈡被告黃政議所為是否為系爭火災之共同原因?就系爭火災之

發生,有無過失?㈢被告日隆公司是否為被告陳炳宏、黃政議之僱用人,而應負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㈣被告鍏進公司是否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而應負民法第189條

定作人責任?㈤原告損害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陳炳宏就系爭火災之避免及防止,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採過失責任主

義,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一;所謂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又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然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而專門職業人員,基於與當事人之信賴關係,並本於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職業責任,在執行業務時,對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負有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274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被告陳炳宏為操作乙炔切割器、實施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之

人,並引發系爭火災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㈤)。又被告陳炳宏以施作切割工程為業,有其與被告日隆公司之承包合約書、勞健保投保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01至403頁;卷二第619、623頁);而乙炔切割復屬常見之焊割工法,被告日隆公司亦陳稱多次轉包類似工程予被告陳炳宏乙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570頁),是被告陳炳宏就操作乙炔切割時將產生高溫熱能、有導熱引燃風險乙情,應知之甚詳。再參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即系爭10之8號廠房係一鐵皮建物,與系爭10之7號廠房相鄰並共用鐵皮牆面,亦得由該二建物外觀直視得悉(見本院卷一第213頁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現場照片、不爭執事項㈠),被告陳炳宏應可預見操作乙炔切割器所產生之高溫熱能,有傳導至鄰屋即系爭10之7號廠房而引燃易燃物之風險,從而被告陳炳宏自應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避免及預防火災發生。本院審酌被告陳炳宏係以個人次承攬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並親自施作,依其能力、設備及承攬報酬僅50,000元等情,因認原告主張被告陳炳宏以乙炔切割器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前,應事先設立警告標示或通知相鄰,使原告得為適當防護措施,應屬合理可採。

⒊被告雖辯稱現無強制要求施作乙炔切割作業之人應事先設

立警告標示或通知相鄰之法規命令、無法由外探知系爭10之7號廠房內部擺設及堆砌物品情形等語,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內涵非專以成文法令為據,前已敘明;而無法探知施工現場鄰屋內部擺設及堆砌物品情形,更係課與被告陳炳宏採取前開防護措施義務之緣由,蓋於倉儲廠房內存放大量如紙類物品等易燃物尚不悖於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況且,事先設立警告標示或通知相鄰施工時間、工法等事項,不致耗費被告陳炳宏過鉅時間金錢成本,是被告辯稱被告陳炳宏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時已攜帶滅火器、裝水水桶即盡其防護措施等語,尚難憑採。

⒋被告陳炳宏使用乙炔切割器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產生高

溫熱能,透過系爭10之7、10之8號廠房共用鐵皮牆面傳導至系爭10之7號廠房東南側樓梯上方平台之紙類物品,而引發系爭火災(見不爭執事項㈣㈤㈥),是其所為與系爭火災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被告陳炳宏疏未依照現場實際作業環境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即未事先設立警告標示或通知相鄰施工時間、工法等事項俾利原告預先防範損害發生,構成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炳宏就其損害負賠償責任,即為有據。

㈢被告黃政議不負避免或防止系爭火災發生之防護措施義務,對系爭火災發生無過失:

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

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而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謂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係指各行為人均曾實施加害行為,且各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而發生同一事故者而言,是以各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均須為不法,且均須有故意或過失,並與事故所生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第2項所稱之幫助人,係指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其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對於結果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始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觀諸被告鍏進公司與被告日隆公司間之拆遷廠房工程承攬

內容(見本院卷二第45頁之報價單),其中就「製造工程費(含舊廠拆)」之報價為78,000元;而被告日隆公司轉包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予被告陳炳宏之報酬為5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01頁之承包合約書),依二者約定承攬報酬觀之,被告日隆公司辯稱業將系爭天車拆除工程全部轉包予被告陳炳宏乙節,尚非無稽。再衡酌被告黃政議為38年生,於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時已自被告日隆公司屆齡退休(見本院卷二第105頁之勞保投保資料表),依其年紀、體力,應難勝任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之乙炔切割作業,是被告黃政議辯稱其僅受被告日隆公司指派負責現場清潔、買便當等事務性工作,非實施乙炔切割作業之人,應可採信。

⒊被告黃政議就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既僅負責現場清潔、買便

當等事務性工作,未製造或增加系爭火災發生之風險,即無實施避免或防止系爭火災發生之防護措施義務,從而原告主張被告黃政議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等節,則屬無據。

㈣被告日隆公司應就被告陳炳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僱用人責任:

⒈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而前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換言之,依一般社會觀念,若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被告日隆公司雖非被告陳炳宏之雇主,而係將系爭天車拆

除工程交予被告陳炳宏次承攬施作(見本院卷一第401頁之承包合約書、不爭執事項㈢),然被告陳炳宏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時,係駕駛外觀上標示為被告日隆公司所有之貨車到場施工(見本院卷二第173頁),且其助手即被告黃政議係受被告日隆公司指派,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加之被告日隆公司自承出借部分大型切割機具予被告陳炳宏使用、要求被告陳炳宏依公司規定攜帶滅火器及水桶等防火工具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570頁),客觀上足認被告陳炳宏係受被告日隆公司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

⒊被告日隆公司雖辯稱交付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係交由被告陳

炳宏獨立施作切割及拆遷工作,並由被告陳炳宏指揮分派被告黃政議清場現場,故對被告陳炳宏就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並無指揮監督權限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日隆公司為專營吊車安裝業務之事業,承攬被告鍏進公司所交付之系爭天車拆裝工程後,再交付予被告陳炳宏次承攬施作,與一般對承攬事項無專業能力、無從指揮監督之定作人不同;再考量被告陳炳宏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亦有前開客觀情狀可認其係受被告日隆公司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是被告日隆公司此部分之抗辯,即難憑採。

⒋被告陳炳宏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客觀上既呈受被告日

隆公司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外觀,即應認被告陳炳宏屬被告日隆公司之受僱人。又被告陳炳宏就系爭火災之發生有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被告日隆公司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亦為有據。

㈤被告鍏進公司定作或指示無過失,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

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9條定有明文,此係因承攬人獨立為其行為,定作人無監督權限之故也。所謂定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指示有過失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

⒉被告鍏進公司將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交由被告日隆公司承攬

施作,為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之定作人乙節,有日隆公司報價單、鍏進公司匯款證明等件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9至45頁),復為原告所不爭,應為真實。原告雖主張被告鍏進公司自身承作機器切割相關業務,具有該方面專業知識,未指示被告日隆公司施作系爭天車拆除工程,存有不為指示之過失等語,惟被告鍏進公司係以模具製造為業,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法定代理人唐進成名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5頁、卷二第577頁),是原告前開主張已失憑據。再者,被告鍏進公司既將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交由被告日隆公司承攬施作,對被告日隆公司即無監督其工作完成之權限,原告復未具體陳明被告鍏進公司依何法律上依據而有指示義務,其此部分之主張,自無可採。

⒊被告鍏進公司交付系爭天車拆除工程予被告日隆公司承攬

施作,其定作或指示既無過失,縱被告日隆公司執行系爭天車拆除工程引發系爭火災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9條規定,仍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㈥系爭火災之發生既因被告陳炳宏疏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致

乙炔切割產生之高溫熱能傳導至系爭10之7號廠房引燃易燃物,因而燒燬原告置放在系爭10之7號廠房內之物品,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炳宏、日隆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害。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審酌如下:

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

19 6條、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損害賠償之數額,固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惟倘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

⒉原告主張因系爭火災燒燬如附表所示物品、價值超過300

萬元等節,並提出系爭火災現場遺留物照片、購買憑證為證。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物品如有相對應之燒燬照片、憑證,固可認原告確有受該等物品毀損之損害;縱無相對應憑據,因火災事故往往令現場物品付之一炬,實難苛令被害人於災後提出完整之損害證明,是考量該等物品(如隨身碟、硬碟、碳粉匣、筆電等)之性質、用途,放置在系爭10之7號廠房內尚無不合理之處,應可認原告確有如附表所示物品燒燬之損害。被告雖辯稱原告前所經營之保德公司業已解散、購入如附表所示物品不合理等語,然原告就此陳明如附表所示物品多係屬其個人受託研發、維修專用機所需機器及相關配零件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57、462頁),核與卷附系爭火災現場遺留物品照片相符,且附表所示物品種類、用途多有相關連,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洵無可採。

⒊至如附表所示物品損害額若干乙節,本院審酌依原告所提

購買憑證所載金額已達2,838,117元,尚未計附表編號118至124之物品價值,是原告僅以300萬元計算其原始購入價額,應為可採;復考量依現有卷證顯示如附表所示物品之購入時間、折舊年限不一,難以計算折舊,因認以收購如附表所示物品之中古市場行情認定原告此部分之損害額,較為適當,爰以原告主張之損害額之2成之數為認定,是原告因如附表所示物品燒燬之損害額為60萬元。

⒋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部分,因系爭火災所侵害者

為原告之財產權,無涉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是原告以提起本件訴訟勞心費力而請求精神慰撫金乙節,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㈦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陳炳宏因過失不法侵害其財產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炳宏賠償其損害60萬元,併主張被告日隆公司為被告陳炳宏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為可採;惟其主張被告黃政議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鍏進公司有定作不為指示之過失等節,則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陳炳宏、日隆公司應連帶給付6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泠┌──────────────────────────────────────────────────┐│附表 │├───┬────────────┬───┬─────┬───────┬──────────┬────┤│ 編號 │ 項目 │ 數量 │ 購入金額 │ 購入時間 │ 證據出處 │使用年限│├───┼────────────┼───┼─────┼───────┼──────────┼────┤│ 1 │3頓變頻天車 │ 1台 │ 205,000元│ 102年11月27日│本院卷二第189、291頁│ 5年 │├───┼────────────┼───┼─────┼───────┼──────────┼────┤│ 2 │桌上型電腦 │ │ │ │ │ │├───┼────────────┼───┼─────┼───────┼──────────┼────┤│ 2-1 │ASUS │ 1台 │ 30,254元│ 105年10月22日│本院卷二第191、293頁│ 3年 │├───┼────────────┼───┼─────┼───────┼──────────┼────┤│ 2-2 │ACER M490 │ 1台 │ 28,770元│ 100年3 月10日│本院卷二第191、295頁│ 3年 │├───┼────────────┼───┼─────┼───────┼──────────┼────┤│ 2-3 │ACER M490 │ 1台 │ 28,770元│ 100年3 月10日│本院卷二第191、295頁│ 3年 │├───┼────────────┼───┼─────┼───────┼──────────┼────┤│ 3 │A3彩雷影印機(全錄)權一│ 1台 │ 58,000元│ 104年5 月5 日│本院卷二第209、269頁│ 5年 │├───┼────────────┼───┼─────┼───────┼──────────┼────┤│ 4 │A3黑白影印機(全錄)權一│ 1台 │ 60,000元│ 103年6 月5 日│本院卷二第211、269頁│ 5年 │├───┼────────────┼───┼─────┼───────┼──────────┼────┤│ 5 │企業硬碟2TB*3.5吋 │ 1個 │ 4,450元│ 105年11月5 日│本院卷二第297、557頁│ 3年 │├───┼────────────┼───┼─────┼───────┼──────────┼────┤│ 6 │高速隨身碟64GB │ 1個 │ 1,480元│ 106年1 月24日│本院卷二第297、557頁│ 3年 │├───┼────────────┼───┼─────┼───────┼──────────┼────┤│ 7 │隨身碟32GB │ 2個 │ 576元│ 106年1 月24日│本院卷二第297、557頁│ 3年 │├───┼────────────┼───┼─────┼───────┼──────────┼────┤│ 8 │固態硬碟500GB*2.5吋 │ 1個 │ 4,450元│ 105年11月5 日│本院卷二第297、557頁│ 3年 │├───┼────────────┼───┼─────┼───────┼──────────┼────┤│ 9 │A4彩雷影印機碳粉(紅黃藍│ 4批 │ 20,000元│ 104年12月6 日│本院卷二第271、557頁│ ││ │黑) │ │ │ │ │ │├───┼────────────┼───┼─────┼───────┼──────────┼────┤│ 10 │免螺絲角鋼組合架 │ │ │ │ │ │├───┼────────────┼───┼─────┼───────┼──────────┼────┤│10-1 │DY-800型 │ 1個 │ 17,740元│ 102年9 月24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10-2 │DY-800型 │ 1個 │ 31,552元│ 102年11月15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10-3 │DY-800型 │ 1個 │ 19,084元│ 103年1 月8 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10-4 │DY-800型 │ 1個 │ 26,656元│ 103年3 月14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10-5 │DY-800型 │ 1個 │ 20,032元│ 103年4 月3 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10-6 │DY-800型 │ 1個 │ 11,600元│ 103年4 月14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10-7 │DY-800型 │ 1個 │ 2,048元│ 103年6 月9 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10-8 │鐵腳座、螺絲 │ 1組 │ 1,040元│ 103年3 月25日│本院卷二第217至221頁│ 5年 │├───┼────────────┼───┼─────┼───────┼──────────┼────┤│ │ │ │ │ │ │ │├───┼────────────┼───┼─────┼───────┼──────────┼────┤│ 11 │砂布帶前輪 │ 6支 │ 8,400元│ 104年12月28日│本院卷二第301、505頁│ 8年 │├───┼────────────┼───┼─────┼───────┼──────────┼────┤│ 12 │皮帶前輪心軸 │ 6支 │ 4,680元│ 104年12月28日│本院卷二第301、505頁│ 8年 │├───┼────────────┼───┼─────┼───────┼──────────┼────┤│ 13 │旋轉噴油頭 │ 8只 │ 22,640元│ 104年12月17日│本院卷二第301頁 │ 8年 │├───┼────────────┼───┼─────┼───────┼──────────┼────┤│ 14 │彈性筒夾 │ 4只 │ 10,400元│ 104年12月17日│本院卷二第301、507頁│ 8年 │├───┼────────────┼───┼─────┼───────┼──────────┼────┤│ 15 │鋸槽機離合器 │ 2組 │ 50,000元│ 100年6 月29日│本院卷二第303、507頁│ 8年 │├───┼────────────┼───┼─────┼───────┼──────────┼────┤│ 16 │離合器 │ 2只 │ 50,000元│ 100年10月21日│本院卷二第303、507頁│ 8年 │├───┼────────────┼───┼─────┼───────┼──────────┼────┤│ 17 │磷青銅螺母素材 │ 7只 │ 20,860元│ 104年10月30日│本院卷二第305、509頁│ 8年 │├───┼────────────┼───┼─────┼───────┼──────────┼────┤│ 18 │砂輪座筒噴砂 │ 1只 │ 2,500元│ 102年1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81頁 │ 8年 │├───┼────────────┼───┼─────┼───────┼──────────┼────┤│ 19 │砂輪座筒烤漆 │ 1只 │ 7,000元│ 102年1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81頁 │ 8年 │├───┼────────────┼───┼─────┼───────┼──────────┼────┤│ 20 │萬向固定輪 │ 1只 │ 5,800元│ 102年1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81頁 │ 8年 │├───┼────────────┼───┼─────┼───────┼──────────┼────┤│ 21 │耐磨條塊 │ 2只 │ 19,740元│ 104年8 月14日│本院卷二第383、551頁│ 8年 │├───┼────────────┼───┼─────┼───────┼──────────┼────┤│ 22 │前後調整螺 │ 3支 │ 2,790元│ 104年8 月14日│本院卷二第383頁 │ 8年 │├───┼────────────┼───┼─────┼───────┼──────────┼────┤│ 23 │手把支桿 │ 2支 │ 1,760元│ 104年8 月14日│本院卷二第383頁 │ 8年 │├───┼────────────┼───┼─────┼───────┼──────────┼────┤│ 24 │砂輪外軸筒 │ 1支 │ 12,000元│ 101年9 月28日│本院卷二第385、511頁│ 8年 │├───┼────────────┼───┼─────┼───────┼──────────┼────┤│ 25 │壓環墊 │ 5只 │ 2,600元│ 101年9 月28日│本院卷二第385、511頁│ 8年 │├───┼────────────┼───┼─────┼───────┼──────────┼────┤│ 26 │磨刃砂輪軸心 │ 2支 │ 7,200元│ 104年10月28日│本院卷二第387、511頁│ 8年 │├───┼────────────┼───┼─────┼───────┼──────────┼────┤│ 27 │砂輪軸心外環 │ 2只 │ 11,400元│ 104年10月28日│本院卷二第387、511頁│ 8年 │├───┼────────────┼───┼─────┼───────┼──────────┼────┤│ 28 │軸承鎖緊護蓋 │ 4只 │ 7,420元│ 104年10月28日│本院卷二第387、511頁│ 8年 │├───┼────────────┼───┼─────┼───────┼──────────┼────┤│ │專用機零件A:編號29 ~44│ │ │ │ │ │├───┼────────────┼───┼─────┼───────┼──────────┼────┤│ 29 │擊模板座(調質HRC25度至 │ 4 │ 43,000元│ 106年1 月25日│本院卷二第307、513頁│ 8年 ││ │28度)×4 │ │ │ │ │ │├───┼────────────┼───┼─────┼───────┼──────────┼────┤│ 30 │擊模板座(熱處理HRC48度 │ 2 │ 13,000元│ 106年1 月25日│本院卷二第307、513頁│ 8年 ││ │至50度)×4 │ │ │ │ │ │├───┼────────────┼───┼─────┼───────┼──────────┼────┤│ 31 │擊模板座 │ 3只 │ 24,000元│ 101年4 月19日│本院卷二第309、515頁│ 8年 │├───┼────────────┼───┼─────┼───────┼──────────┼────┤│ 32 │離合器滑動軸 │ 2支 │ 4,400元│ 100年8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09、頁 │ 8年 │├───┼────────────┼───┼─────┼───────┼──────────┼────┤│ 33 │蝸桿軸 │ 2支 │ 24,000元│ 100年8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09、517頁│ 8年 │├───┼────────────┼───┼─────┼───────┼──────────┼────┤│ 34 │磨擦環 │ 3只 │ 13,500元│ 100年8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09、519頁│ 8年 │├───┼────────────┼───┼─────┼───────┼──────────┼────┤│ 35 │離合器皮帶輪 │ 1只 │ 5,200元│ 100年8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09、519頁│ 8年 │├───┼────────────┼───┼─────┼───────┼──────────┼────┤│ 36 │打頭剎車板 │ 7片 │ 10,290元│ 104年8 月3 日│本院卷二第383頁 │ 8年 │├───┼────────────┼───┼─────┼───────┼──────────┼────┤│ 37 │鎢鋼治具 │ 6只 │ 21,420元│ 101年9 月11日│本院卷二第385頁 │ 8年 │├───┼────────────┼───┼─────┼───────┼──────────┼────┤│ 38 │整型座 │ 4只 │ 28,000元│ 102年1 月25日│本院卷二第389頁 │ 8年 │├───┼────────────┼───┼─────┼───────┼──────────┼────┤│ 39 │整型座 │ 5只 │ 35,000元│ 102年1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89、553頁│ 8年 │├───┼────────────┼───┼─────┼───────┼──────────┼────┤│ 40 │模座側片 │ 8只 │ 15,200元│ 101年11月2 日│本院卷二第391、521頁│ 8年 │├───┼────────────┼───┼─────┼───────┼──────────┼────┤│ 41 │鎢鋼治具 │ 8只 │ 28,560元│ 101年11月5 日│本院卷二第391、521頁│ 8年 │├───┼────────────┼───┼─────┼───────┼──────────┼────┤│ 42 │滑座側襯片 │ 14片 │ 33,600元│ 102年2 月19日│本院卷二第393、523頁│ 8年 │├───┼────────────┼───┼─────┼───────┼──────────┼────┤│ 43 │滑座側襯片 │ 12片 │ 28,800元│ 102年2 月22日│本院卷二第393、523頁│ 8年 │├───┼────────────┼───┼─────┼───────┼──────────┼────┤│ 44 │滑座側襯片 │ 8片 │ 19,200元│ 102年2 月27日│本院卷二第393、523頁│ 8年 │├───┼────────────┼───┼─────┼───────┼──────────┼────┤│ │專用機零件B:編號45~51 │ │ │ │ │ │├───┼────────────┼───┼─────┼───────┼──────────┼────┤│ 45 │SK5盤料(尚未切割) │ 6片 │ 40,800元│ 101年5 月22日│本院卷二第311、525頁│ 8年 │├───┼────────────┼───┼─────┼───────┼──────────┼────┤│ 46 │SK5盤料(尚未切割) │ 4片 │ 26,600元│ 102年12月20日│本院卷二第311、525頁│ 8年 │├───┼────────────┼───┼─────┼───────┼──────────┼────┤│ 47 │SK5素材(即盤料) │ 2只 │ 15,200元│ 104年8 月21日│本院卷二第383、525頁│ 8年 │├───┼────────────┼───┼─────┼───────┼──────────┼────┤│ 48 │扶針環板材 │ 2只 │ 14,800元│ 104年10月15日│本院卷二第387、525頁│ 8年 │├───┼────────────┼───┼─────┼───────┼──────────┼────┤│ 49 │敲直轉盤(熱處理研磨) │ 6片 │ 23,220元│ 104年10月15日│本院卷二第387頁 │ 8年 │├───┼────────────┼───┼─────┼───────┼──────────┼────┤│ 50 │扶針環板材 │ 7只 │ 51,800元│ 104年6 月24日│本院卷二第395、529頁│ 8年 │├───┼────────────┼───┼─────┼───────┼──────────┼────┤│ 51 │扶針環板材 │ 6只 │ 44,400元│ 104年7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97、529至│ 8年 ││ │ │ │ │ │533頁 │ │├───┼────────────┼───┼─────┼───────┼──────────┼────┤│ │專用機零件C:編號52~77 │ │ │ │ │ │├───┼────────────┼───┼─────┼───────┼──────────┼────┤│ 52 │齒環 │ 3只 │ 26,100元│ 104年2 月10日│本院卷二第301、529至│ 8年 ││ │ │ │ │ │533頁 │ │├───┼────────────┼───┼─────┼───────┼──────────┼────┤│ 53 │磨刃半螺母 │ 6只 │ 19,200元│ 100年7 月22日│本院卷二第311、535頁│ 8年 │├───┼────────────┼───┼─────┼───────┼──────────┼────┤│ 54 │前後磨板 │ 12只 │ 16,320元│ 100年7 月22日│本院卷二第311、535頁│ 8年 │├───┼────────────┼───┼─────┼───────┼──────────┼────┤│ 55 │墊磨板片 │ 12只 │ 3,360元│ 100年7 月22日│本院卷二第311、535頁│ 8年 │├───┼────────────┼───┼─────┼───────┼──────────┼────┤│ 56 │滾直齒環 │ 6只 │ 52,200元│ 105年2 月3日 │本院卷二第313、529至│ 8年 ││ │ │ │ │ │533頁 │ │├───┼────────────┼───┼─────┼───────┼──────────┼────┤│ 57 │游星齒輪 │ 5只 │ 10,375元│ 104年12月31日│本院卷二第313、537頁│ 8年 │├───┼────────────┼───┼─────┼───────┼──────────┼────┤│ 58 │減速馬達 │ 1只 │ 16,175元│ 104年12月31日│本院卷二第313、537頁│ 8年 │├───┼────────────┼───┼─────┼───────┼──────────┼────┤│ 59 │SK3鋼片雷射切割 │300只 │ 15,600元│ 104年11月24日│本院卷二第313頁 │ 8年 │├───┼────────────┼───┼─────┼───────┼──────────┼────┤│ 60 │磨刃夾半螺母 │ 6只 │ 19,200元│ 104年11月24日│本院卷二第313、535頁│ 8年 │├───┼────────────┼───┼─────┼───────┼──────────┼────┤│ 61 │日本聲寶無段變速機 │ 1組 │ 38,500元│ 101年4 月19日│本院卷二第309、539頁│ 8年 │├───┼────────────┼───┼─────┼───────┼──────────┼────┤│ 62 │扶針環 │ 2只 │ 16,000元│ 101年9 月18日│本院卷二第385、529至│ 8年 ││ │ │ │ │ │533頁 │ │├───┼────────────┼───┼─────┼───────┼──────────┼────┤│ 63 │連塊 │ 6只 │ 12,900元│ 101年9 月18日│本院卷二第385頁 │ 8年 │├───┼────────────┼───┼─────┼───────┼──────────┼────┤│ 64 │固定套圈 │ 5只 │ 7,500元│ 102年1 月12日│本院卷二第389頁 │ 8年 │├───┼────────────┼───┼─────┼───────┼──────────┼────┤│ 65 │偏擺塊座 │ 6只 │ 2,400元│ 101年7 月9 日│本院卷二第399、555頁│ 8年 │├───┼────────────┼───┼─────┼───────┼──────────┼────┤│ 66 │夾座 │ 6只 │ 21,000元│ 101年7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99、541頁│ 8年 │├───┼────────────┼───┼─────┼───────┼──────────┼────┤│ 67 │角座 │ 6只 │ 6,300元│ 101年7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99、555頁│ 8年 │├───┼────────────┼───┼─────┼───────┼──────────┼────┤│ 68 │上夾塊 │ 6只 │ 9,360元│ 101年7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99、555頁│ 8年 │├───┼────────────┼───┼─────┼───────┼──────────┼────┤│ 69 │支撐內心軸 │ 2支 │ 9,600元│ 101年7 月31日│本院卷二第399、541頁│ 8年 │├───┼────────────┼───┼─────┼───────┼──────────┼────┤│ 70 │外限鎖螺母(全名為外徑限│ 8只 │ 9,280元│ 101年7 月31日│本院卷二第399、543頁│ 8年 ││ │制固定鎖住螺母) │ │ │ │ │ │├───┼────────────┼───┼─────┼───────┼──────────┼────┤│ 71 │旋轉搖臂 │ 6只 │ 16,500元│ 102年2 月7 日│本院卷二第401頁 │ 8年 │├───┼────────────┼───┼─────┼───────┼──────────┼────┤│ 72 │輔助耐磨塊 │ 6只 │ 3,480元│ 102年2 月7 日│本院卷二第401頁 │ 8年 │├───┼────────────┼───┼─────┼───────┼──────────┼────┤│ 73 │滾動位移滑塊 │ 6只 │ 17,856元│ 102年2 月26日│本院卷二第401、543頁│ 8年 │├───┼────────────┼───┼─────┼───────┼──────────┼────┤│ 74 │針狀軸承定止環 │ 4只 │ 3,600元│ 104年3 月29日│本院卷二第403、543頁│ 8年 │├───┼────────────┼───┼─────┼───────┼──────────┼────┤│ 75 │螺桿固定環 │ 4只 │ 3,200元│ 104年3 月29日│本院卷二第403、543頁│ 8年 │├───┼────────────┼───┼─────┼───────┼──────────┼────┤│ 76 │螺桿襯座(即固定座) │ 2只 │ 11,000元│ 104年3 月26日│本院卷二第403、545頁│ 8年 │├───┼────────────┼───┼─────┼───────┼──────────┼────┤│ 77 │內側耐磨塊 │ 2只 │ 9,500元│ 104年3 月31日│本院卷二第403頁 │ 8年 │├───┼────────────┼───┼─────┼───────┼──────────┼────┤│ │專用機軸心/零件/半成品│ │ │ │ │ ││ │/零件(成品):編號78~│ │ │ │ │ ││ │96 │ │ │ │ │ │├───┼────────────┼───┼─────┼───────┼──────────┼────┤│ 78 │切線器(打頭機) │ 10只 │ 7,000元│ 105年12月13日│本院卷二第307頁 │ 8年 │├───┼────────────┼───┼─────┼───────┼──────────┼────┤│ 79 │調整螺絲(磨刃) │ 12只 │ 6,000元│ 105年12月13日│本院卷二第307頁 │ 8年 │├───┼────────────┼───┼─────┼───────┼──────────┼────┤│ 80 │馬達皮帶輪 │ 5只 │ 19,000元│ 100年8 月18日│本院卷二第315、509頁│ 8年 │├───┼────────────┼───┼─────┼───────┼──────────┼────┤│ 81 │軸套 │ 1只 │ 1,500元│ 100年8 月18日│本院卷二第315、509頁│ 8年 │├───┼────────────┼───┼─────┼───────┼──────────┼────┤│ 82 │油封片 │ 1只 │ 2,100元│ 101年4 月6 日│本院卷二第315、509頁│ 8年 │├───┼────────────┼───┼─────┼───────┼──────────┼────┤│ 83 │旋臂凸輪車件 │ 4只 │ 4,000元│ 101年4 月6 日│本院卷二第315、517頁│ 8年 │├───┼────────────┼───┼─────┼───────┼──────────┼────┤│ 84 │拍打凸輪車件 │ 4只 │ 4,000元│ 101年4 月6 日│本院卷二第315、517頁│ 8年 │├───┼────────────┼───┼─────┼───────┼──────────┼────┤│ 85 │切斷凸輪車件 │ 2只 │ 2,000元│ 101年4 月6 日│本院卷二第315、517頁│ 8年 │├───┼────────────┼───┼─────┼───────┼──────────┼────┤│ 86 │前旋凸輪車件 │ 2只 │ 3,000元│ 101年4 月6 日│本院卷二第315、517頁│ 8年 │├───┼────────────┼───┼─────┼───────┼──────────┼────┤│ 87 │凸輪板 │ 2只 │ 1,000元│ 101年4 月6 日│本院卷二第315、517頁│ 8年 │├───┼────────────┼───┼─────┼───────┼──────────┼────┤│ 88 │塑膠箱A109 │ 4個 │ 420元│ 105年4 月1 日│本院卷二第317頁 │ │├───┼────────────┼───┼─────┼───────┼──────────┼────┤│ 89 │塑膠箱藍A114 │ 4個 │ 440元│ 105年4 月1 日│本院卷二第317、509頁│ │├───┼────────────┼───┼─────┼───────┼──────────┼────┤│ 90 │塑膠箱631 │ 2個 │ 860元│ 105年4 月1 日│本院卷二第317頁 │ │├───┼────────────┼───┼─────┼───────┼──────────┼────┤│ 91 │軸承5202ZZ │ 10只 │ 3,200元│ 105年5 月16日│本院卷二第317頁 │ 8年 │├───┼────────────┼───┼─────┼───────┼──────────┼────┤│ 92 │導行螺桿 │ 1支 │ 38,000元│ 104年3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95頁 │ 8年 │├───┼────────────┼───┼─────┼───────┼──────────┼────┤│ 93 │螺桿軸承固定座 │ 2只 │ 12,600元│ 104年4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95、545頁│ 8年 │├───┼────────────┼───┼─────┼───────┼──────────┼────┤│ 94 │螺桿軸承活動座 │ 2只 │ 9,360元│ 104年4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95、545頁│ 8年 │├───┼────────────┼───┼─────┼───────┼──────────┼────┤│ 95 │磨刀機床軌 │ 2只 │ 45,300元│ 104年6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97頁 │ 8年 │├───┼────────────┼───┼─────┼───────┼──────────┼────┤│ 96 │內襯導板 │ 2只 │ 19,500元│ 104年7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97頁 │ 8年 │├───┼────────────┼───┼─────┼───────┼──────────┼────┤│ 97 │專用機零件(接料) │ │ │ │ │ │├───┼────────────┼───┼─────┼───────┼──────────┼────┤│ 97-1 │方管接屑筒 │ 6只 │ 8,400元│ 100年10月3 日│本院卷二第303、547頁│ 8年 │├───┼────────────┼───┼─────┼───────┼──────────┼────┤│ 97-2 │鋸槽接料盒 │ 6只 │ 9,000元│ 100年10月3 日│本院卷二第303、547頁│ 8年 │├───┼────────────┼───┼─────┼───────┼──────────┼────┤│ │鋼帶傳動綸/驅動輪/被動│ │ │ │ │ ││ │輪/輪幅(轂):編號98~│ │ │ │ │ ││ │113 │ │ │ │ │ │├───┼────────────┼───┼─────┼───────┼──────────┼────┤│ 98 │鋼帶/輪(即鋼帶輪齒框)│ 1只 │ 41,000元│ 100年11月3 日│本院卷二第319、223頁│ 8年 │├───┼────────────┼───┼─────┼───────┼──────────┼────┤│ 99 │被動輪(即鋼帶惰輪齒框)│ 1只 │ 4,200元│ 100年10月15日│本院卷二第319、223頁│ 8年 │├───┼────────────┼───┼─────┼───────┼──────────┼────┤│ 100 │鋼帶輪(即鋼帶輪齒框) │ 1只 │ 41,000元│ 100年9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19、533頁│ 8年 │├───┼────────────┼───┼─────┼───────┼──────────┼────┤│ 101 │鋼帶輪主體 │ 1件 │ 28,500元│ 102年12月6 日│本院卷二第321、549頁│ 8年 │├───┼────────────┼───┼─────┼───────┼──────────┼────┤│ 102 │鋼帶輪(即鋼帶輪齒框) │ 1件 │ 41,000元│ 101年5 月30日│本院卷二第321、533頁│ 8年 │├───┼────────────┼───┼─────┼───────┼──────────┼────┤│ 103 │鋼帶輪(即鋼帶輪齒框) │ 1件 │ 41,000元│ 101年1 月18日│本院卷二第321、533頁│ 8年 │├───┼────────────┼───┼─────┼───────┼──────────┼────┤│ 104 │鋼帶輪主體 │ 2只 │ 57,000元│ 102年1 月28日│本院卷二第381、223頁│ 8年 │├───┼────────────┼───┼─────┼───────┼──────────┼────┤│ 105 │輪輻剎車皮 │ 4只 │ 15,520元│ 102年1 月10日│本院卷二第381、531頁│ 8年 │├───┼────────────┼───┼─────┼───────┼──────────┼────┤│ 106 │鋼帶輪轂 │ 1只 │ 18,000元│ 104年2 月2 日│本院卷二第323、223頁│ 8年 │├───┼────────────┼───┼─────┼───────┼──────────┼────┤│ 107 │鋼帶輪轂 │ 2只 │ 36,000元│ 104年1 月23日│本院卷二第323、223頁│ 8年 │├───┼────────────┼───┼─────┼───────┼──────────┼────┤│ 108 │來令片帶 │ 16尺 │ 13,600元│ 104年2 月26日│本院卷二第325、531頁│ 8年 │├───┼────────────┼───┼─────┼───────┼──────────┼────┤│ 109 │鋼帶惰輪框 │ 2只 │ 27,000元│ 104年2 月11日│本院卷二第325、223頁│ 8年 │├───┼────────────┼───┼─────┼───────┼──────────┼────┤│ 110 │鋼帶齒框(即鋼帶輪齒框)│ 1只 │ 40,000元│ 104年1 月29日│本院卷二第325、223頁│ 8年 │├───┼────────────┼───┼─────┼───────┼──────────┼────┤│ 111 │鋼帶輪框(即鋼帶惰齒框)│ 2只 │ 43,400元│ 101年11月29日│本院卷二第391、223頁│ 8年 │├───┼────────────┼───┼─────┼───────┼──────────┼────┤│ 112 │鋼帶輪框(即鋼帶輪齒框)│ 2只 │ 43,400元│ 102年2 月26日│本院卷二第401、223頁│ 8年 │├───┼────────────┼───┼─────┼───────┼──────────┼────┤│ 113 │鋼帶輪主體 │ 1只 │ 218,500元│ 101年10月31日│本院卷二第405、223頁│ 8年 │├───┼────────────┼───┼─────┼───────┼──────────┼────┤│ │運通公司系統櫃裁好尺寸木│ │ │ │ │ ││ │板一批 │ │ │ │ │ │├───┼────────────┼───┼─────┼───────┼──────────┼────┤│ 114 │板子(白芯)等 │ 1批 │ 80,000元│ 102年12月29日│本院卷二第329、227至│ 7年 ││ │ │ │ │ │229頁 │ │├───┼────────────┼───┼─────┼───────┼──────────┼────┤│ 115 │夾板(不同尺寸) │ 1批 │ 6,350元│ 103年12月21日│本院卷二第327、227至│ 7年 ││ │ │ │ │ │229頁 │ │├───┼────────────┼───┼─────┼───────┼──────────┼────┤│ 116 │Sony/4K高畫質數位攝影機 │ 1 │ 64,900元│ 106年1 月21日│本院卷二第331頁 │ 8年 ││ │/FDR-AX100 │ │ │ │ │ │├───┼────────────┼───┼─────┼───────┼──────────┼────┤│ 117 │Sony攝影機配備附件 │ │ │ │ │ │├───┼────────────┼───┼─────┼───────┼──────────┼────┤│117-1 │硬碟SF-M32/T │ 1件 │ 1,680元│ 106年1 月21日│本院卷二第331頁 │ 3年 │├───┼────────────┼───┼─────┼───────┼──────────┼────┤│117-2 │硬碟SF-M64/T │ 1件 │ 2,800元│ 106年1 月21日│本院卷二第331頁 │ 3年 │├───┼────────────┼───┼─────┼───────┼──────────┼────┤│117-3 │硬碟SF-M128 │ 1件 │ 5,600元│ 106年1 月21日│本院卷二第331頁 │ 3年 │├───┼────────────┼───┼─────┼───────┼──────────┼────┤│117-4 │VCT-VPR10 │ 1件 │ 12,500元│ 106年1 月21日│本院卷二第331頁 │ 5年 │├───┼────────────┼───┼─────┼───────┼──────────┼────┤│118 │電視機 │ 數件 │ │ │本院卷二第559頁 │ 6年 │├───┼────────────┼───┼─────┼───────┼──────────┼────┤│119 │冷氣 │ 數件 │ │ │本院卷二第559頁 │ 5年 │├───┼────────────┼───┼─────┼───────┼──────────┼────┤│120 │鍛造機 │ 1件 │ │ │本院卷二第561頁 │ 8年 │├───┼────────────┼───┼─────┼───────┼──────────┼────┤│121 │研磨機 │ 1件 │ │ │ │ 4年 │├───┼────────────┼───┼─────┼───────┼──────────┼────┤│122 │事務機 │ 1件 │ │ │ │ 5年 │├───┼────────────┼───┼─────┼───────┼──────────┼────┤│123 │工作檯 │ 1件 │ │ │本院卷二第565頁 │ 10年 │├───┼────────────┼───┼─────┼───────┼──────────┼────┤│124 │筆記型電腦 │ 3台 │ │ │本院卷二第567頁 │ 3年 │└───┴────────────┴───┴─────┴───────┴──────────┴────┘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