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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郭美秀被 告 賴志峰

賴淵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52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19,920元(註: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賴志峰應給付被告賴淵輝1,765,174元本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備位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間就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地借名登記關係存在、㈡賴志峰應將該房地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賴淵輝,該訴訟標的價額參酌本院卷第157頁之實價登錄資料,約為5,419,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之後者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原告僅繳納18,523元元,尚不足36,1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