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0號上 訴 人 劉宇文被上訴人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690號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3,025元(以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08年2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金1元兌換30.40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38,580元×30.405=1,173,0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