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3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致維陳天翔童政宏被 告 陳信義
陳張素絨陳黎娟陳玉秀陳信旭陳信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