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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3號上 訴 人 陳信宏視同上訴人 陳信義

陳張素絨陳黎娟陳玉秀陳信旭被 上訴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23 號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3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