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4號原 告 劉綉珠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被 告 天河宏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錦樺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複 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為:天河宏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民國107 年5 月5 日第一屆第三次會議議題二「各戶後陽台安裝鋁窗案」決議無效,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19 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原告所檢附第一屆第三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決議可知,每戶之安裝費用為31,000元,需48戶統一安裝(見本院108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4號卷第37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元(計算式:31,
000 元×48戶=1,4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