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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53號原 告 李至倫原 告 向光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韋閔被 告 余國平被 告 丁慶富被 告 陳肅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柳明被 告 江孟惠被 告 李依錦被 告 林建宏被 告 田財錄被 告 賴翊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 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第2 項、第2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至倫新臺幣(下同)2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向光華100 萬元、連帶給付原告陳玉玲2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薛瓊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得予假執行。嗣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原告陳玉玲、薛瓊瓊,並減縮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至倫2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向光華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核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且無礙於本件訴訟終結,亦未於10日內聲明異議,揆之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余國平、李依錦、林建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查被告等人與原告係同屬直銷公司之上下線關係,然被告等

人覬覦直銷之利益,且與原告發生金錢糾紛,於106 年2 月26日至106 年3 月26日間,於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中以侮辱、誹謗之言詞妨害原告之名譽(如附表,見本院卷第

118 頁),並經群組成員即被告陳肅肅於107 年3 月27日告知原告後,原告始悉上情。

【被告Line名稱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Line名稱 │真實姓名 │├──────┼─────┤│陳肅肅 │陳肅肅 │├──────┼─────┤│田財祿 │田財錄 │├──────┼─────┤│林建宏 │林建宏 │├──────┼─────┤│李依錦 │李依錦 │├──────┼─────┤│大利哥 │余國平 │├──────┼─────┤│小叮噹 │丁慶富 │├──────┼─────┤│michelle │江孟惠 │├──────┼─────┤│fusun/翊綺 │賴翊綺 │└──────┴─────┘㈡有關被告上開不法犯行,原告已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及誹謗之

自訴,現繫屬於鈞院(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自字第40號妨害名譽案),被告均承認系爭群組Line對話係渠等所為,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等人共同損害原告之名譽、侵害原告人格權情節重大,

自應賠償原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

5 條、第19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開程序事項中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賴翊綺則以:群組8 人皆為受害者,討論如何追償,並未對外公開或宣傳,不能視為妨害名譽。李至倫等,以不法方式竊取資料,並添油加醋,實為誣衊。被告賴翊綺並未說任何話,不代表同意或不同意,也不代表被告有妨害名譽之嫌。原告李至倫等於另案偽造文書被起訴,挾怨報復,心有不甘再告妨礙名譽。從原告105 年4 月13日偽造文書至今;被告賴翊綺只有一直被原告反告,被告之後並未再告原告其他罪狀。請法官明察秋毫。Line可以造假,又無法申請到原資料,其屬不可信的資訊,不能作證據。若原告提供的line的資訊能信,被告提供的證據Line名字被盜用也能信。足證被告只是再度被原告偽造line內容以定罪。我們都是受害者,我不知道原告現在到底告我們什麼,我們講那些名字如果說是原告,這樣隨便阿貓阿狗原告都可以說是他們等語置辯,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陳肅肅則以:Line可造假,不能取信。群組8 人皆為受害者,討論如何追償,並未對外公開或宣傳,不能視為妨害名譽。李至倫等,以不法方式竊取資料,並添油加醋,實為誣衊。被告陳肅肅並未說任何話,不代表同意或不同意,也很快就退出群組了等語置辯,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江孟惠則以:Line可造假,不能取信。Line上被告江孟惠並沒有講任何有流言的話。被告江孟惠很快就離開群組,不知道內容如何?被告妨礙名譽要賠償,覺得莫名其妙。我們都是受害者,我不知道原告現在到底告我們什麼,我們講那些名字如果說是原告,這樣隨便阿貓阿狗原告都可以說是他們等語置辯,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李依錦則以:Line的內容被告不知道,被告並未發言,並無妨礙名譽,不能取信。Line上被告李依錦並沒有說話。

被告李依錦很快就退出了,line內容是什麼?發生什麼事完全不知道。被告李依錦並無任何妨礙名譽的事實並不需要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六、被告田財錄則以:我是無辜的,因為我是被陳肅肅拉近群組,咖啡廳的事也與我無關,我也不清楚原告告什麼,我在群組裡面講了3 、4 句話,也都是事實等語置辯,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七、被告余國平則以:Line可造假,被告余國平寫的不是指定任何人,並無妨害名譽,不能取信。Line上被告余國平並沒有講任何有關流言或毀謗的話。是否被造假,或添油加醋,被告余國平完全覺得莫名其妙不知道內容如何?被告余國平認為其並無妨礙名譽並不需要賠償,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八、被告丁慶富則以:所有被告在LINE求償群組對話,均是受原告詐騙受害的善良股東、會員們,集群討論溝通如何求償討回公道之對話內容,故何來妨害原告之名譽?原告在106 年

3 月間將股東陳肅肅私約到臺北市○○○路○段B1的翻轉咖啡廳,在人多勢眾下,要求陳肅肅交出其手機,供其下載群組裡的所有對話。原告於106 年8 月24日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告,首庭原告既宣稱此LINE之求償群組對話,均是由陳慶龍自願提供的,並經陳慶龍當庭證實。但當庭被本人提出質疑;從原告提供起訴狀─附件四之LINE的內容,始於2017年2 月26日13時10分由大利哥邀請陳肅肅,18時13分陳肅肅加入群組。2 月27日21時35分陳副總(陳慶龍)加入群組。

結束於2017年3 月26日21時21分林建宏已讓陳副總(陳慶龍)退出群組,21時21分林建宏讓陳肅肅退出群組。如此資料當真由陳副總(陳慶龍)自願提供的,那何來陳副總(陳慶龍)會在陳肅肅邀請之後受邀,及在陳肅肅被退出群組之前,陳慶龍已被退出群組?但當庭原告因要自圓其謊,卻又改口宣稱LINE的資料是陳肅肅自顧提供的。原告此次再對受害的善良股東、會員們反求償提告,其為再次自圓其謊,又於起訴狀謊稱「並經被告陳肅肅於107 年3 月27日告知原告後,原告始悉上情」。如真如原告所稱是被告陳肅肅自願告知原告的,那為何又要反向其提告並求償?前後兩案原告對提告之事證LINE的紀錄來源說法,顯已自相矛盾等語置辯,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九、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余國平、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田財錄、賴翊綺抗辯原告所提出如本院卷第17至47頁所示之系爭群組對話紀錄可以造假云云,是否可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等名譽權,而提出如本院卷第17至47頁所示之系爭群組對話紀錄,被告余國平、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田財錄、賴翊綺抗辯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群組對話紀錄可以造假云云,但查,被告余國平、丁慶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自字第36號、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陳稱系爭群組對話紀錄中部分內容確為渠等所傳送等語(見106 年度自字第36號卷第83頁反面、第84頁、107 年度自字第40號案件107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又被告陳肅肅亦於107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向光華認為我跟丁慶富講的話他不相信,因為我們是為了獎金、產品跟下線扯不清,向光華說妳手機拿來看,我就給向光華手機,是向光華要我把手機給他看我才給他手機的等語(見107 年度自字第40號案件108 年1 月10日審理程序筆錄第21頁),又證人陳慶龍亦於107 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106 年2 月27日加入系爭群組,加入後就看到群組裡的人在批評向光華,然後我覺得這些人平常那麼崇拜向光華,突然間寫這麼多批評他的話,我覺得很奇怪,就去跟向光華求證,在反轉咖啡店,向光華有問我說我怎麼知道他們在罵他,我就說因為我有加入群組,所以我把手機群組內容給他看,隔幾天(確實日期我忘了),陳肅肅也有到翻轉咖啡店,我的印象中是向光華問「那這樣妳手機的內容可不可以給我看」,陳肅肅就很坦然的給他看,陳肅肅那時候就是給這個群組,看要看這個群組,因為向光華要跟陳肅肅看的就是說這個群組的內容,因為陳肅肅他個性本來就很阿莎力的,所以他就說「要看就看啊,也沒有什麼關係啊」就拿給他,向光華好像有跟陳肅肅說要copy這群組內容,只是沒有說要copy多少,陳肅肅好像沒說什麼,沒有說要,也沒有說不要,後來陳肅肅的手機在向光華那裡大概10、20分鐘等語(見107 年度自字第40號案件108 年2 月26日審理程序筆錄第20至33頁),比對被告陳肅肅於107 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自訴案件中以證人身份具結之證述內容,以及證人陳慶龍之上開證述,就原告向光華曾自被告陳肅肅手機取得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乙節為大致相同之陳述,又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群組聊天對話紀錄始於106 年2 月26日13時10分「大利哥邀請您加入群組」,同日18時13分「陳肅肅加入聊天」,終於106 年3 月26日21時21分「林建宏已讓陳肅肅退出群組」,此有系爭群組對話紀錄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47頁),足見原告向光華係自被告陳肅肅處取得系爭群組對話紀錄,方為被告陳肅肅加入系爭群組之期間內之聊天內容。且被告等人亦於107 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自訴案件中陳述渠等於系爭群組之暱稱為何,被告等人就自己於系爭群組中使用之暱稱之陳述亦均與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之對照表相符,有該刑事案件107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107 年度自字第40號107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 至5 頁)。據此,原告主張其所提出如本院卷第17至47頁所示之系爭群組對話紀錄,為被告等人在系爭群組之言論等語,應非虛妄。則被告余國平、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田財錄、賴翊綺抗辯原告所提出如本院卷第17至47頁所示之系爭群組對話紀錄可以造假云云,自屬無據。

(二)原告主張其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

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至倫20萬元、連帶給付原告向光華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第195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被告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2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如不特定人即一般社會大眾無從獲悉系爭言論指述、評論之特定對象,則該特定對象即無名譽受損之可能至明。且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言論自由之保障與個人名譽權免受侵害,如同天平之兩端,評論者本身即帶有主觀價值判斷,受評論者僅有評論內容完全合乎或超乎其自我主觀認知者,方不會產生不快,否則難免不悅,尤其涉及外貌美醜、氣質好壞、言行高尚粗俗、舉止有禮與否之評論,更繫於個人主觀標準、生活經驗及品性修為,而見仁見智,但多與受評論者人格高低之社會評價無涉,所為評論之用字遣詞,主觀上縱有令人產生不快,仍須考量評論者與受評論者間之關係、評論內容及方式是否適當、不特定人得否輕易接觸得知評論內容,致貶損受評論者社會評價之可能等節,尚難逕認已達貶損評論對象社會評價之程度,合先敘明。

⒉又被告余國平、丁慶富及林建宏雖有如附表編號1 至12、

17至22所示之言論,但該言論並非陳述事實,而僅係對兩造間因投資直銷公司及咖啡廳而有金錢糾紛而表達意見,而被告陳肅肅於107 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這都是傳直銷公司,原來奇瓦那公司,我的上線是丁先生,我的上上線是余老師,那時候我們把何嘯天(即原告向光華,下同)當成神,因為當時何嘯天一直跟我們洗腦他多厲害,後來又弄了一個傳銷公司叫雪鷹國際,我們每個人都拿了30萬以上,我們都有匯款的紀錄,何嘯天說要開翻轉咖啡廳要用直銷的形式,又要我們繳15萬做上下線,叫我們找人去咖啡廳吃飯,去咖啡廳吃飯才把錢還給我們,向光華就是何嘯天等語(見107年度自字第40號案件108 年1 月10日審理程序筆錄第4 頁、第5 頁),可徵兩造間之金錢投資糾紛並非全然無由,惡意憑空捏造,故被告余國平、丁慶富及林建宏所為前開言論乃根基於自身投資經驗,且渠等於發表言論時有相當理由堪信為真實,縱未向原告確認,衡之兩造間因投資直銷公司及咖啡廳而有金錢糾紛已然交惡,甚或提起刑事告訴,被告余國平、丁慶富及林建宏,未直接向原告確認並未違背常情。另查,被告林建宏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言論,係指涉原告二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行為,而原告二人嗣後亦確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有原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附卷可參(見限閱卷),考量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偵查確有黑數,檢警單位往往難以即時查知施用毒品行為,故雖原告二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偵查日期在後,亦乏證據可認被告林建宏無相當理由堪信其所為之上開言論為真實,亦無可認被告林建宏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難謂被告林建宏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則被告余國平、丁慶富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附和被告林建宏之言論,縱然尖酸刻薄,令人不快,亦難認令渠等負損害賠償之侵權責任。

⒊況被告余國平、丁慶富及林建宏如附表所示言論對於原告

之個人均屬主觀評價,縱被告余國平、丁慶富及林建宏之用字遣詞極端、尖銳、誇張,或有輕蔑,令人不悅,但因系爭「翻轉求償俱樂部」群組(群組名稱見107 年度自字第40號案件108 年2 月26日審理程序筆錄第36頁被告余國平之陳述),係被告等人召集之不公開群組(詳本院卷第17頁),須經群組內的成員邀請並同意加入者,方可瀏覽前開聊天內容,又依群組名稱觀之,群組主旨及獲邀對象均係曾與原告有金錢投資糾紛,被告丁慶富亦於106 年2月27日22時47分傳送:「現在他已各在各個擊破,大家要團結,如沒共識的伙伴請不要邀請入組。」、106 年2 月28日24時50分傳送:「我們只是都要爭回自己的權利沒錯,但要有團結的共識。」、被告林建宏於106 年2 月28日24時49分傳送:「基本上,不想對敗類提出告訴,害怕他的人,請先請出群組,謝謝。」、同日1 時00分傳送:「目前沒有對他提告的人先請出群組」、「立刻」,有系爭群組對話紀錄再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足見系爭群組之成員即被告等人均屬對原告作為有所質疑、不快者,共同在此私人活動中各自分享經驗、互吐苦水、宣洩不滿、蒐集證據、主張權利等,可徵一般不特定大眾無從經窺見瀏覽前開聊天內容,原告亦自承係經由證人陳慶龍及被告陳肅肅提供聊天內容始得瀏覽,易言之,前開言論縱有不實,並未影響一般人對於原告二人社會評價,而獲邀加入之成員原本即對原告有諸多不滿情緒及負面評價,不因成員間之議論、評斷,造成原告社會評價之減損,衡之一般人生活經驗,多有與他人往來互動過程中,產生不快之經驗,僅因有相同感受受害經驗之眾人相約在不公開場合私下密談議論該人、宣洩不滿情緒、互尋安慰或解決之道,即屬侵害該人名譽,顯然過於箝制言論自由,不符社會常情。再者,被告等人在系爭群組內之對話,乃渠等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為即時抱怨、紓發因兩造金錢投資糾紛而生對原告不滿之情緒反應而已,主觀上並無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意思,自無法據以認定被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或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譽之主觀意思,按前說明,即無從認被告等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⒋況被告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田財錄、賴翊綺於系爭

群組之言論,或僅是勸誡、安慰、交換資訊、或發言內容無關原告,或僅是陳述自我經歷,有系爭群組聊天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47頁),原告並未明確主張及舉證證明渠等於系爭群組內發言侵害原告名譽,且在不公開群組之私人活動中,亦無貶損原告二人社會評價之虞,更無侵害原告二人名譽權之主觀故意、過失。是以,原告主張被告陳肅肅、江孟惠、李依錦、田財錄、賴翊綺侵害或共同侵害其等名譽云云,即非有據。

十、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被告分別以附表所示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均無理由,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

5 條、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各被告分別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無庸審酌。

、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附表:

┌──┬──────┬───────┬───────────┬───┐│編號│姓名/暱稱 │時 間│內 容│頁 數│├──┼──────┼───────┼───────────┼───┤│ 1 │大利哥/ │106 年2 月26日│這個太監很好笑,每次和│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7 時28分 │女下線小姐鬧翻(包含賴│第17頁││ │ │ │醫師),就說她們都愛他│ ││ │ │ │,有Line為證!往臉上貼│ ││ │ │ │金!美女怎會看上怪獸昵│ ││ │ │ │? │ │├──┼──────┼───────┼───────────┼───┤│ 2 │林建宏 │106 年2 月26日│我跟他一年多,他威脅恐│本院卷││ │ │下午10時13分 │嚇過一堆人,但都是唬人│第19頁││ │ │ │的,再來,他說他有認識│ ││ │ │ │黑道的,我跟他旁邊一年│ ││ │ │ │,從來沒看過,他說的律│ ││ │ │ │師,這一年來我連影子都│ ││ │ │ │沒看過,你們不用相信這│ ││ │ │ │隻狗的任何話,他根本就│ ││ │ │ │很窮,之前在他旁邊,就│ ││ │ │ │偷偷聽到他跟小黑說他們│ ││ │ │ │快沒錢,叫小黑省點花,│ ││ │ │ │那個時候,我就開始懷疑│ ││ │ │ │了,真的是說謊不打草稿│ ││ │ │ │,不要臉的東西 │ │├──┼──────┼───────┼───────────┼───┤│ 3 │大利哥/ │106 年2 月27日│病死(豬)和癩痢小黑(│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12時8 分 │狗)KeK ! │第19頁│├──┼──────┼───────┼───────────┼───┤│ 4 │林建宏 │106 年2 月27日│現在你們大家都知道那個│本院卷││ │ │下午3 時28分 │垃圾根本沒有認識任何法│第19頁││ │ │ │律或者黑道關係的人了吧│ ││ │ │ │,他只會出一張嘴威脅恐│ ││ │ │ │嚇,或者上網抓一堆法律│ ││ │ │ │條文嚇人,但他完全沒有│ ││ │ │ │能力去做,真的是可憐又│ ││ │ │ │可悲的一個敗類 │ │├──┼──────┼───────┼───────────┼───┤│ 5 │大利哥/ │106 年2 月27日│Amy 可能是這齣戲的最大│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3 時31分 │苦主,兩邊都不討好!何│第19頁││ │ │ │肖添真是病死豬,傳染豬│ ││ │ │ │瘟給大家! │ │├──┼──────┼───────┼───────────┼───┤│ 6 │林建宏 │106 年2 月27日│拿到錢之後,那個敗類會│本院卷││ │ │下午6 時9 分 │拿一張切結書給你簽,上│第21頁││ │ │ │面會寫你願意放棄所有的│ ││ │ │ │法律追溯權益,當然,他│ ││ │ │ │也會先威脅恐嚇你,那個│ ││ │ │ │敗類會說,今天我們一人│ ││ │ │ │退一步,你就算提告也不│ ││ │ │ │一定會贏,還會浪費很多│ ││ │ │ │時間和金錢,今天我和你│ ││ │ │ │一人賠一半,獎金12萬我│ ││ │ │ │給你六萬現金,你簽切結│ ││ │ │ │書,我錢馬上給你,不要│ ││ │ │ │的話,就法院見,不用再│ ││ │ │ │談了。基本上,有80%的│ ││ │ │ │人都會選擇拿一半的錢,│ ││ │ │ │這就是每一次那個垃圾都│ ││ │ │ │會沒事的原因,你們不要│ ││ │ │ │讓他得逞了。 │ │├──┼──────┼───────┼───────────┼───┤│ 7 │大利哥/ │106 年2 月27日│這個三流騙子、下三濫俗│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8 時43分 │辣,快進豬籠了,還在唬│第21頁││ │ │ │哢?! │ │├──┼──────┼───────┼───────────┼───┤│ 8 │小叮噹/ │106 年3 月1 日│余老師收集的檔案資料,│本院卷││ │丁慶富 │下午2 時35分 │是這個無賴的罩門。 │第25頁│├──┼──────┼───────┼───────────┼───┤│ 9 │林建宏 │106 年3 月1 日│真佩服那個敗類能夠講一│本院卷││ │ │下午6 時10分 │大篇謊話卻臉不紅氣不喘│第27頁││ │ │ │的,真的是不要臉到極點│ │├──┼──────┼───────┼───────────┼───┤│ 10 │小叮噹/ │106 年3 月5 日│厚顏無恥的今天又出招了│本院卷││ │丁慶富 │下午9 時6 分 │! │第29頁│├──┼──────┼───────┼───────────┼───┤│ 11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2017年,台灣詐騙(豬)│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1 時37分 │(狗)二人組,最佳台詞│第29頁││ │ │ │:我的公司明訂沒有乾股│ ││ │ │ │,因為我完全不需要別人│ ││ │ │ │的資金? │ │├──┼──────┼───────┼───────────┼───┤│ 12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既然(拒絕)需要,那就│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1 時38分 │把騙來的錢還人呀! │第29頁│├──┼──────┼───────┼───────────┼───┤│ 13 │林建宏 │106 年3 月6 日│丁老師,他名下沒有任何│本院卷││ │ │下午2 時12分 │動產或者不動產,所以他│第29頁││ │ │ │沒有財產可以脫產,您多│ ││ │ │ │慮了。加上那個敗類近年│ ││ │ │ │來騙來的錢,買毒品也花│ ││ │ │ │的差不多 │ │├──┼──────┼───────┼───────────┼───┤│ 14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難怪牠在咖啡廳,三不五│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2 時36分 │時就冒出牠對毒品有研究│第29頁││ │ │ │,植物性對身體無害!先│ ││ │ │ │進國家有些地方還設有免│ ││ │ │ │費吸毒站!台灣太落後!│ ││ │ │ │法令太落伍!原來牠每天│ ││ │ │ │精神那麼好,一張嘴呼累│ ││ │ │ │累沒停,就是靠毒品在撐│ ││ │ │ │!建宏,你知道牠吸什麼│ ││ │ │ │毒嗎? │ │├──┼──────┼───────┼───────────┼───┤│ 15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我在監獄教毒品犯畫畫5 │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2 時45分 │年,只知道吸食大麻、海│第29頁││ │ │ │洛因的人會產生幻覺,我│ ││ │ │ │手上還有他們的圖。何肖│ ││ │ │ │添會幻想禿鷹集團、二台│ ││ │ │ │自動印鈔機、200 億資產│ ││ │ │ │,……應該都是牠幻想出│ ││ │ │ │來的?! │ │├──┼──────┼───────┼───────────┼───┤│ 16 │小叮噹/ │106 年3 月6 日│難怪他一直在團隊中強調│本院卷││ │丁慶富 │下午3 時13分 │吸毒合法化的理論。 │第31頁│├──┼──────┼───────┼───────────┼───┤│ 17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公司的副總和教育長也要│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3 時23分 │負責任。他/ 她們任由何│第31頁││ │ │ │假冒亞洲業務執行總顧問│ ││ │ │ │,公然在公司做威做武,│ ││ │ │ │唬得我們一再受騙! │ │├──┼──────┼───────┼───────────┼───┤│ 18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這隻病死(豬),什麼錢│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4 時20分 │都要騙! │第31頁│├──┼──────┼───────┼───────────┼───┤│ 19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我在監獄上課,9/10的毒│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6 時47分 │虫都喪失人性,只有獸性│第33頁││ │ │ │,連親人都可以欺騙、搶│ ││ │ │ │奪,甚至殺死。 │ │├──┼──────┼───────┼───────────┼───┤│ 20 │大利哥/ │106 年3 月6 日│牠不是領袖、是毒虫、病│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6 時58分 │死豬! │第33頁│├──┼──────┼───────┼───────────┼───┤│ 21 │大利哥/ │106 年3 月7 日│騙子、毒虫的話、還是畜│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2 時47分 │牲的話?! │第35頁│├──┼──────┼───────┼───────────┼───┤│ 22 │大利哥/ │106 年3 月18日│(豬)(狗)毒虫已失人│本院卷││ │余國平 │下午2 時3 分 │性,不要對他們存一點善│第43頁││ │ │ │心,否則危害更大!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