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9號原 告 郭倍宏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 代 理人 賴思達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複 代 理人 唐樺岳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複 代 理人 紀冠羽律師被 告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雪秋被 告 僑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被 告 王明玉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