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宗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旺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 萬2,555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