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2號原 告 劉家芬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被 告 凱悅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清滿訴訟代理人 王筑威律師
黃仕翰律師陳俊翔律師複 代理 人 蘇庭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