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玉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堂煌訴訟代理人 施玉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尤宏宇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867 號返還社區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4,7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