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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依萍

謝家弘張晉維陳佳妤吳岱恬柯駿宏林美岑廖志笙(原名陳以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徵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表┌──┬────┬──────────┬──────────────┐│編號│姓名 │上訴利益(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 1. │許依萍 │116,400元 │壹仟捌佰參拾元(1,830 元) │├──┼────┼──────────┼──────────────┤│ 2. │謝家弘 │125,730元 │壹仟玖佰玖拾伍元(1,995 元)│├──┼────┼──────────┼──────────────┤│ 3. │張晉維 │120,600元 │壹仟玖佰玖拾伍元(1,995 元)│├──┼────┼──────────┼──────────────┤│ 4. │陳佳妤 │131,400元 │貳仟壹佰陸拾元(2,160 元) │├──┼────┼──────────┼──────────────┤│ 5. │吳岱恬 │132,730元 │貳仟壹佰陸拾元(2,160 元) │├──┼────┼──────────┼──────────────┤│ 6. │柯駿宏 │118,144元 │壹仟捌佰參拾元(1,830 元) │├──┼────┼──────────┼──────────────┤│ 7. │林美岑 │153,490元 │貳仟肆佰玖拾元(2,490 元) │├──┼────┼──────────┼──────────────┤│ 8. │廖志笙 │91,080元 │壹仟伍佰元(1,500 元) │└──┴────┴──────────┴──────────────┘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