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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6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徐碩彬被 告 祿堅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所明定。查本件被告祿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祿堅公司)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8513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以及經股東另行選任被告黃瓊慧為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祿堅公司之登記案卷查明無訛,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以清算人黃瓊慧為被告祿堅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

二、本件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祿堅公司於104 年5 月25日邀同訴外人陳楊錕、被告黃

瓊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額度期間為24個月。嗣被告祿堅公司於104 年5 月25日依前揭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2 筆,其中第1 筆借款金額為45萬元;第2 筆借款金額為105 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04 年5 月27日起至106 年

5 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2.82機動計付利息,且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2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料,被告祿堅公司僅繳納至106 年4 月27日止之本金及利息外,尚積欠本金19萬0,83

3 元、44萬5,102 元,及均自106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祿堅公司均置之不理,則依兩造所簽立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約定,其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黃瓊慧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以及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3章、貸款總約定書第23條等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款項及利息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萬0,833 元,及自106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4萬5,102 元,及自106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本票、動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9頁、第37頁至43頁、第51頁至第57頁),堪予認定。而被告現均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聲請准予公示送達,雖不得以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視同自認,然不影響上開事實之認定,併此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以及借款

借據暨約定書第3 章、貸款總約定書第23條等約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萬0,833 元、44萬5,102 元,及均自10

6 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返還票款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