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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調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家訴字第4號抗 告 人 周秀怡相 對 人 陳貴鳳

周開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調解筆錄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李政達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