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家訴字第5號聲 請 人 翁紹軒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