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家訴字第5號聲 請 人 翁紹軒相 對 人 陳慧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 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撤銷調解筆錄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 元,該裁定業於108 年9 月12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以為送達,於108 年9 月23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