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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李阿免

李玉枝楊學洋(即楊李雪之承受訴訟人)楊文雄(即楊李雪之承受訴訟人)楊文棋(即楊李雪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訴請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張李阿免、李玉枝、楊學洋、楊文雄、楊文棋起訴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起訴狀附表一所列之18筆土地,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裁判費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8,155,614元。

1.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11,673,249元(詳如附表一,依民事起訴狀附表六所示民國107年間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之總額)。

2.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11,748,895元(詳如附表二,依民事起訴狀附表七所示107年間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之總額)。

3.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11,748,895元(同附表二)。

4.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2,176,323元(詳民事起訴狀附表二)。

5.原告訴之聲明第五項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2,148,224元(詳民事起訴狀附表三)。

6.原告訴之聲明第六項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2,148,224元(詳民事起訴狀附表四)。

7.原告訴之聲明第七項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6,511,804元(詳起訴狀附表五)。

8.上開金額合計48,155,614元(計算式:11,673,249+11,748,895+11,748,895+2,176,323+2,148,224+2,148,224+6,511,804=48,155,614)。

(二)綜上,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48,155,6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3,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編號│ 標的名稱 │價值(計算式) │├──┼─────────────┼──────────┤│ 1 │新北市○○區○○段○○○○號 │12,921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83,939元=12,921元) ││ │4.15平方公尺) │ │├──┼─────────────┼──────────┤│ 2 │新北市○○區○○段○○○○號 │12,596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12,596元) ││ │4.68平方公尺) │ │├──┼─────────────┼──────────┤│ 3 │新北市○○區○○段○○○○號 │15,610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15,610元) ││ │5.80平方公尺) │ │├──┼─────────────┼──────────┤│ 4 │新北市○○區○○段○○○○號 │1,911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1,911元) ││ │0.71平方公尺) │ │├──┼─────────────┼──────────┤│ 5 │新北市○○區○○段○○○○號 │27,533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27,533元) ││ │10.23平方公尺) │ │├──┼─────────────┼──────────┤│ 6 │新北市○○區○○段○○○○號 │61,256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61,256元) ││ │22.76平方公尺) │ │├──┼─────────────┼──────────┤│ 7 │新北市○○區○○段○○○○號 │738,522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738,522元)││ │274.40平方公尺) │ │├──┼─────────────┼──────────┤│ 8 │新北市○○區○○段○○○○號 │1,642,502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92160分之1540、面│分x153,204元=1,642,5││ │積641.59平方公尺) │02元) │├──┼─────────────┼──────────┤│ 9 │新北市○○區○○段○○○○號 │89,247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6,498元=89,247元) ││ │33.69平方公尺) │ │├──┼─────────────┼──────────┤│ 10 │新北市○○區○○段○○○○號 │1,220,915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92160分之1540、面│分x155,493元=1,220,9││ │積469.89平方公尺) │15元) │├──┼─────────────┼──────────┤│ 11 │新北市○○區○○段○○○○號 │941,870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2,300元=941,870元)││ │365.35平方公尺) │ │├──┼─────────────┼──────────┤│ 12 │新北市○○區○○段○○○○號 │1,083,549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分x152,230元=1,083,5││ │420.50平方公尺) │49元) │├──┼─────────────┼──────────┤│ 13 │新北市○○區○○段○○○○號 │2,961,329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92160分之1540、面│分x145,268元+2,961,3││ │積1219.94平方公尺) │29元) │├──┼─────────────┼──────────┤│ 14 │新北市○○區○○段○○○○號 │540,283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45,268元+540,283元)││ │219.72平方公尺) │ │├──┼─────────────┼──────────┤│ 15 │新北市○○區○○段○○○○號 │52,622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45,268元=52,622元) ││ │21.40平方公尺) │ │├──┼─────────────┼──────────┤│ 16 │新北市○○區○○段○○○○號 │378,754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45,268元+378,754元)││ │154.03平方公尺) │ │├──┼─────────────┼──────────┤│ 17 │新北市○○區○○段○○○○號 │342,657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45,268元=42,657元) ││ │139.35平方公尺) │ │├──┼─────────────┼──────────┤│ 18 │新北市○○區○○段○○○○號 │1,549,172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分x145,268元=1,549,1││ │630.01平方公尺) │72元)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編號│ 標的名稱 │價值(計算式) │├──┼─────────────┼──────────┤│ 1 │新北市○○區○○段○○○○號 │12,921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83,939元=12,921元) ││ │4.15平方公尺) │ │├──┼─────────────┼──────────┤│ 2 │新北市○○區○○段○○○○號 │12,596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12,596元) ││ │4.68平方公尺) │ │├──┼─────────────┼──────────┤│ 3 │新北市○○區○○段○○○○號 │15,610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15,610元) ││ │5.80平方公尺) │ │├──┼─────────────┼──────────┤│ 4 │新北市○○區○○段○○○○號 │1,911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1,911元) ││ │0.71平方公尺) │ │├──┼─────────────┼──────────┤│ 5 │新北市○○區○○段○○○○號 │27,533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27,533元) ││ │10.23平方公尺) │ │├──┼─────────────┼──────────┤│ 6 │新北市○○區○○段○○○○號 │61,256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61,256元) ││ │22.76平方公尺) │ │├──┼─────────────┼──────────┤│ 7 │新北市○○區○○段○○○○號 │738,522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9,000元=738,522元)││ │274.40平方公尺) │ │├──┼─────────────┼──────────┤│ 8 │新北市○○區○○段○○○○號 │1,663,833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分x153,204元=1,663,8││ │641.59平方公尺) │33元) │├──┼─────────────┼──────────┤│ 9 │新北市○○區○○段○○○○號 │89,247元(面積x持分x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6,498元=89,247元) ││ │33.69平方公尺) │ │├──┼─────────────┼──────────┤│ 10 │新北市○○區○○段○○○○號 │1,236,771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分x155,493元=1,236,7││ │469.89平方公尺) │71元) │├──┼─────────────┼──────────┤│ 11 │新北市○○區○○段○○○○號 │941,870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52,300元=941,870元)││ │365.35平方公尺) │ │├──┼─────────────┼──────────┤│ 12 │新北市○○區○○段○○○○號 │1,083,549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分x152,230元=1,083,5││ │420.50平方公尺) │49元) │├──┼─────────────┼──────────┤│ 13 │新北市○○區○○段○○○○號 │2,999,788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分x145,268元=2,999,7││ │1219.94平方公尺) │88元) │├──┼─────────────┼──────────┤│ 14 │新北市○○區○○段○○○○號 │540,283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45,268元=540,283元)││ │219.72平方公尺) │ │├──┼─────────────┼──────────┤│ 15 │新北市○○區○○段○○○○號 │52,622元(面積x持分x1││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45,268元=52,622元) ││ │21.40平方公尺) │ │├──┼─────────────┼──────────┤│ 16 │新北市○○區○○段○○○○號 │378,754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45,268元=378,754元)││ │154.03平方公尺) │ │├──┼─────────────┼──────────┤│ 17 │新北市○○區○○段○○○○號 │342,657元(面積x持分x││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145,268元=342,657元)││ │139.35平方公尺) │ │├──┼─────────────┼──────────┤│ 18 │新北市○○區○○段○○○○號 │1,549,172元(面積x持 ││ │土地(持分3840分之65、面積 │分x145,268元=1,549,1││ │630.01平方公尺) │72元) │└──┴─────────────┴──────────┘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