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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林阿河被 告 林添

林阿義林宏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許雅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補字第318 號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補字第318 號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崇孝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