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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葉奕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坤宗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5,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4,259元;撤銷本院105年度親字90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部分,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138,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裁判日期: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