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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即原告公司董事長日恆興業有限公司指定

之代表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企逖、蔡文鶯、方宏麟、方家翔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