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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朱顯明

楊燦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追 加原 告 游榮聰被 告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693 號給付操作費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

837 號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