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淑真
王淑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密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