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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 告 陳孝悌被 告 廖泰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8 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19-05-15